第二届“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 会议综述
2025-12-1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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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 会议综述
11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建筑时报社共同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杭州仲裁委员会、浙江振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共同支持的第二届“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在杭州成功举办。论坛以“变革背景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趋势与应对策略”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高校、法院与仲裁机构的80余名代表参与会议。
一、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主持。

主持人: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建筑时报社通联部主任、中外合作室主任何梦吉致开幕辞,她首先代表建筑时报社对各位专家的莅临表示了欢迎和感谢。何梦吉主任指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建设不仅关乎行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作为行业发展的同行者与记录者,建筑时报社将继续发挥行业媒体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工程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媒体的积极力量。

致辞:何梦吉
建筑时报社通联部主任、中外合作室主任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太祥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聚焦前沿,深化理论探索。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分享具体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层面深入剖析裁判逻辑的演变。第二,立足现实,推动实务创新。希望本次论坛能够始终紧扣工程实践,将裁判趋势转化为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与解决方案。第三,凝聚共识,助推行业发展。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律界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

致辞:陈太祥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表示,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的创办初衷在于积极开展建设工程界与法律界的专业人士的有效对话与沟通,促进建设工程所涉复杂法律问题的有效化解。作为民商法学研究领域的“国家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直致力于推动民商法学前沿课题的研究,建设工程领域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即属此列。本次论坛会议的具体议题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衷心期待本次论坛会议的参会嘉宾能够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进建设工程领域中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解决。

致辞:姚 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卫宇表示,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推动建设工程审判工作体系化、专业化、现代化,助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坚决守护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浙江法院实施的具体工作包括:第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运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载体,持续统一全省法院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尺度。第二,与省建设厅共同成立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加强具有专业背景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第三,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对仍在施工的企业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减少对建筑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第四,将规范司法鉴定作为提升审理质效的关键抓手,对鉴定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强化法官对鉴定过程的参与,避免以鉴代审。
致辞:蒋卫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二、获奖论文颁奖仪式
致辞环节后举行优秀获奖论文颁奖仪式,各位获奖论文代表领取了证书。
三、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赵亮主持。
主持人: 赵 亮
杭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报告题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关于工抵房的规则

主讲人: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以《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关于工抵房的规则》为题进行主旨发言。朱虎教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5条与第17条,深入辨析了两者的规范目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朱虎教授指出,需要区分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与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通常仅具债权效力;相较之下,依据《民法典》第229条,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具有物权效力。针对以物抵债债权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朱虎教授梳理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司法分歧。他表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5条明确为符合条件的以物抵债受让人提供与不动产买受人同样的保护,其核心要件包括:存在真实到期债权、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抵债协议、抵债价值相当、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此规定旨在通过司法审查防范道德风险,并认可了此类债权人应受特别保护的利益状态。朱虎教授重点阐释了专门针对“工抵房”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则。他强调,该条允许承包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与第15条存在显著区别:其核心前提是承包人在查封前已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折价协议,且抵债价值相当,但无需满足“合法占有”和“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要件。在效力上,第17条项下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仅可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还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朱虎教授进一步剖析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7条的法理基础,认为其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变价权。最后,朱虎总结道,理解与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5条与第17条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两者不同的规范目的,第17条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第15条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清偿。在区分规范目的的基础上,需要审慎区分不同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报告题目: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主讲人:李 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李琪先生作出题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的主旨发言。李琪先生结合当前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背景,针对实践中日益突出的停窝工损失索赔问题,从停窝工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及裁判现状、停窝工损失的法律性质、停窝工损失的裁判考虑因素以及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等方面作出剖析。李琪先生首先指出了当前裁判实践中对停窝工损失认定的模糊化处理倾向,并介绍了仲裁与诉讼中对工期鉴定逐渐接受但标准不一的现状。而后,李琪先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揭示了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存在较大裁判分歧。在此之后,李琪先生针对停窝工损失的法律性质及裁判现状展开分析。关于停窝工损失的法律性质,李琪分析指出,停窝工损失的核心在于承包人的索赔权,承包人需证明发包人过错、损失项目、损失金额、因果关系等要件,其并非简单等同于工程造价。在本质上,停窝工损失是因发包人违约或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因此其性质应归属于损失赔偿。在裁判考量因素方面,李琪先生提出应依次审查停窝工事实与期间、延误原因与责任归属、损失范围与计算标准,以及因果关系。他强调,工期延误不等于必然产生损失赔偿,需进行细致区分和认定。针对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焦点问题,李琪先生从三个层面阐述个人观点:其一,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应以工程造价为基础;其二,优先受偿权的首要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利益,进而间接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其三,从“增值理论”看,停窝工损失并未直接物化于建设工程增值部分。基于此,他倾向于认为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后,李琪先生呼吁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对工期问题的精细化审理,并借助专业的工期量化分析技术,以统一裁判尺度,公正处理相关纠纷。
报告题目:运用法务工期分析技术认定工期延误责任
主讲人:刘 磐
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刘磐以《运用法务工期分析技术认定工期延误责任》为题进行主旨发言。刘磐副总经理针对当前建设工程纠纷中工期延误责任认定方法主观性较强、标准不一的问题,系统介绍了基于“关键线路法”的法务工期量化分析技术及其应用价值。刘磐副总经理首先剖析了司法实践中对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三种传统处理方法:“简单加减型”处理方法、“比例分割型”处理方法与“各自承担型”处理方法。他指出,这些方法因缺乏科学性,容易导致裁量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为提升认定的客观性与精确度,刘磐副总经理重点推介了国内首部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他阐述,该标准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关键线路法”原理,核心在于识别和分析对项目总工期构成实质影响的“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事件,而非对所有延误进行简单累加。通过引入七大类18种具体分析方法,该技术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刘磐副总经理通过一个简化的车库工程案例,对比演示了传统方法与法务工期分析技术的差异。分析表明,新技术能够清晰展示关键线路的动态转移、赶工措施的影响,最终将总延误天数科学、透明地分配至具体的延误事件和责任方,使裁判结果更具合理性。最后,刘磐副总经理指出当前工期争议处理面临专业鉴定名录缺失、过程管理资料不足等障碍。为此,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在司法鉴定管理中增设独立的“工期鉴定”专业类别,引导专业力量参与;二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引导乃至要求当事人依据关键线路法进行举证,从源头上提升工期索赔与抗辩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设工程工期管理从粗放走向精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与科学性。
提问与解答
与会嘉宾对朱虎教授、李琪先生与刘磐副总经理进行提问,三位主讲人进行解答。问题一: 仲裁机构以和解的方式确认以房抵债,应如何避免虚假仲裁的道德风险?朱虎教授解答: 仲裁机构作出的和解协议通常仅具给付效力,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故不适用《民法典》第229条。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当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认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二: 在以房抵债的情形中,第三方购房者代承包人受让抵债房屋之时,该购房者能否代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朱虎教授解答: 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在优先权行使范围内进行以房抵债。若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可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7条;若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需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5条的适用条件。问题三: 跨项目的异地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应如何认定此类协议的效力?朱虎教授解答: 此类协议如无其他效力瑕疵,应认定为有效;若其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或破产撤销权制度解决,而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问题四: 运用“关键线路法”进行举证,当事人应准备哪些证据?此种举证与一般的举证有何不同?刘磐副总经理解答:运用“关键线路法”进行举证,核心证据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过程记录(如会议纪要)及质量验收资料。“关键线路法”强调通过施工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对比,发现二者之间的关键差异,以此查明延误事件,此为“关键线路法”的基本分析框架。问题五: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若承包人主张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有无具体的裁判标准?李琪先生解答:在司法实践中, 若承包人主张损害赔偿,裁判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严格依照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判;同时,裁判者还应参考交易习惯进行司法认定。在裁判中,需结合《民法典》第804条的规定与专业的量化分析,对“发包人原因”进行审慎的认定。
四、建设工程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在下午的会议中,与会嘉宾围绕“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对工抵房的影响”、“关于停窝工损失赔偿”、“关于工期延误责任”三项具体议题展开讨论。
主题一: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对工抵房的影响

主持人:魏洪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秘书长助理

报告人:马永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报告人:周 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报告人: 胡元静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报告人:竺晴照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报告人:傅梦露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首先,论坛围绕“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对工抵房的影响”这一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该项议题的讨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秘书长助理魏洪贵主持。在该项议题的讨论中,五位来自审判一线与律师实务界的专家从不同维度分享了专业见解。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马永利庭长以《工抵房权利保障的司法突破与行政监管协同新路径》为题进行分享。马永利庭长指出,工抵房因缺乏实际资金流,常被排除在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之外,导致权利公示缺失、风险放大。他提出构建全链条协同监管的新方案,主张在网签备案环节以债权真实性审查替代资金流水要求,并通过强制办理预告登记公示权利状态,同时通过建立销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马永利庭长进一步呼吁,要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构建精细化的监管新路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周箐副庭长作出主题为《权利平衡与规则重构:执行异议之诉新视野下的“工抵房”纠纷解决路径》的报告。周箐副庭长回顾了此前司法实践中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8条处理工抵房案件的裁判分歧,进而详细解读《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范特性。她认为,新规则有助于明确权利顺位,强化对于债权人的程序保护,同时增强对于虚假工抵房和低价工抵房的规制,能够使得工抵房成为真正可用的优先权实现方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胡元静副庭长以《新执行异议司法解释背景下涉清偿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为题目进行报告。胡元静副庭长分析了在房价下行背景下出现的“风险流向反转”现象,即发包人可能更急于履行抵债协议以减轻现金偿付压力。针对以房抵债协议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履行时,债权人能否直接回归主张旧工程款债权的争议,她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范,探讨了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竺晴照庭长以《工抵房案件审理情况——以奉化法院实践为中心》为题进行汇报。竺晴照庭长详细列举了工抵房协议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分享了奉化法院对不同诉讼请求的裁判思路:当事人主张原工程款的,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判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究竟为“新债清偿”抑或“债务更新”;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不得以判决的形式强令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请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需满足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定条件。他还特别探讨了异地跨项目工抵房中本地公司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与裁判考量。浙江振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傅梦露副主任以《发包人破产情境下工抵房的法律适用》为题进行报告。她结合两个破产实务案例,指出在《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出台前,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支持破产程序中工抵房债权人交房请求权的做法。她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7条所体现的建工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精神,在破产清偿程序中应得到贯彻。同时,她分析了破产程序中工抵房债权与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普通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为破产管理人履职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提供了思路。
主题二:关于停窝工损失赔偿

主持人:谢 佑
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报告人:陈洁蕾
上海市法学会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会秘书长

报告人:蓝俏彦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报告人:施 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报告人:佟永欣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报告人:王 画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法官

报告人:王 慧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共享中心副主任
随后,论坛围绕“关于停窝工损失赔偿”的议题展开深入探讨。该项议题的讨论由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谢佑副院长主持。在该项议题的讨论中,上海市法学会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会秘书长、同济大学陈洁蕾助理教授以《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的合同法分析》为题进行报告。陈洁蕾助理教授从合同法理论层面出发,重点分析了停窝工损失赔偿中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并结合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与减损义务规则,阐述了损失认定的法律边界与限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蓝俏彦副庭长作出题为《浅析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以金华法院为例》的报告。蓝俏彦副庭长基于本地审判实践,系统梳理了停窝工损失的概念、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并详细分析合同有效与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不同主体的索赔权利与索赔对象。同时,蓝俏彦副庭长也对金华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具体考量进行分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施帅法官作了主题为《停窝工损失中“发包人原因”的认定:定性、边界与责任》的报告。施帅法官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停窝工损失中“发包人原因”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度定性,认为其本质是发包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在此基础上,施帅法官针对“发包人原因”与工程变更等情形的甄别、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当包含预期利润以及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等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佟永欣以《“司法新风向与合规“智”胜:总包方停工窝工索赔的破局之道”》为题进行汇报。佟永欣女士立足于总承包方的视角,分析了当前司法裁判在归责精细化、证据过程化审查及证明标准灵活运用上的三大特征,提出了“过错吸收规则”的破局思路与构建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的合规应对策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王画法官以《停窝工损失的类型化分析与裁判规则》为题进行分享。王画法官对裁判规则进行类型化提炼,并且对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与停窝工等核心概念进行辨析。同时,王画法官结合《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隐蔽工程的情形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研讨。最后,王画法官对停窝工损失的类型、停窝工损失的范围以及停窝工损失事由的认定进行了系统分析。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共享中心王慧副主任作出题为《停工项目风险化解:施工企业纾困策略、路径与实务要点》的汇报。王慧副主任从大型施工企业的风险化解实务出发,对停工项目的标准化处置流程、停工项目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停窝工场景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主题三:关于工期延误责任

主持人:阙梓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报告人:姚盛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

报告人:陶镜玄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报告人:陈 光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报告人:吴宝锦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报告人:邵其琪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报告人:臧嘉鑫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华东建设)法务部负责人
最后,论坛围绕“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该项议题的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阙梓冰主持。在该项议题的讨论中,六位报告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分享了见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姚盛中法官以《无效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期延误及其索赔》为题进行汇报。姚盛中法官聚焦于无效施工合同,探讨了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延误索赔的性质、工期延误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以及信赖利益损失范围的界定等重要问题。姚盛中法官呼吁,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中,应当回归民法学知识体系,结合民法学基础理论进行说理论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陶镜玄副庭长以《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趋势——基于判决样本的实证分析》为题进行分享。陶镜玄副庭长基于对近千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出当前工期延误责任认定中成因复合化、责任双向化、裁判区域化、程序刚性化以及裁判逻辑化五大司法裁判趋势,为工期延误责任的司法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实证参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陈光法官作出题为《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举证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的汇报。陈光法官从一线审判实务出发,剖析了工期延误案件审理中面临的事实查明、司法鉴定以及裁判尺度统一的困境,并从优化合同条款设计、完善证据管理、创新举证方法与优化鉴定机制等角度出发,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吴宝锦以《浅谈建筑施工中合理工期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分享。吴宝锦总法律顾问着眼于“合理工期”的法律规制,分析了合理工期界定标准模糊、行政监管乏力与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并就完善立法、强化监管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出了建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邵其琪法官以《“法律+技术”深度融合: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实践探索》为题进行汇报。邵其琪法官倡导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引入“关键线路法”等工程技术原理,为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提供清晰的技术判断标准。通过介绍司法实务中的案例,邵其琪法官分享了将技术分析融入司法审查以提升裁判精准性的实践经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法务部负责人臧嘉鑫以《承包人视角下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关键与对策》为题进行报告。臧嘉鑫先生立足于承包人的视角,对工期认定的参照点、工期计算的起止点以及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等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并从诉讼策略选择与履约过程博弈等方面,提出了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实务对策。
五、闭幕式
会议总结: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家》常务副主编高圣平教授做总结发言。高圣平教授回顾了第一届、第二届论坛的丰硕成果,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深度参与表示了感谢,并期待未来论坛能够进一步聚焦建设工程法律纠纷中的争议问题,为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贡献解决方案,以减少司法分歧、统一裁判尺度,共同助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